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决议无效,或者相关利益方可以申请公司决议无效: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与高管在合法的基础上,可以与公司开展正常的交易,但是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监管的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建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规定设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包括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由于公司性质的不同,上述成员不一定每个董事会都存在。比如股东人数较少或者是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国有企业董事会从形式型升级为决策型,有大量的改革工作需要在董事会的主持下完成。 在新的国资监管模式下,国有企业董事会是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国有出资人授权的背景下,国企董事会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众多重大决策事项。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是改革方案的具体提出者、执行者与监督者。 因此,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结构要完善充实,董事会决策能力要提高,董事履职能力要真正强化。
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其他的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若有多个股东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可以由各个股东推荐董事成员,但是仍然必须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共同决议。
首先,董事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版权说明:本网站图片源于站酷海洛版权图片,已获得使用授权。网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及其他商业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