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成员通常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国家允许法人担任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积极和消极任职资格与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主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要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国有企业除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循相关国资监管政策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
(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指出: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要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一是完善监事会选举制度;二是强化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监督机制;三是落实国有企业监督工作;四是突出国企审计效用。
监事不可以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职务。
在母子公司治理体系中,集团公司应该在内部建立一个对子公司监事会集中管理的平台,该平台要发挥监督体系的综合优势,通过对监事会的政策指导、信息沟通、工作研究、案例分析,避免监事会在企业中单兵作战。例如宝钢做法是在董事会秘书下设一个委员会,专门管理子公司监事会工作,把子公司监事的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纳入平台,确保其独立性,把监督网络延伸下去
应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尤其是应提高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使监事会和董事会处于平等位置,从而保证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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