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为加强公司综合政务督办工作,健全工作体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的高效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督办对象是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督办事项是指纳入督办管理的工作事项,分为考核事项和非考核事项。
第三条:督办工作以任务目标为中心,以工作事实为依据,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奖惩分明”原则,做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务实高效。
第二章:责 任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组织协调公司督办工作,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催办、组织考核和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部督办工作责任人组成公司督办考核事项初评小组,负责考核事项办理材料复核、出具初步考核意见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明确一名督办联络员,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第七条:督办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牵头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单位为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对督办事项的落实负总责,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级承办人,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办理督办事项,并对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反馈。
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严格按分工要求和时限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立 项
第八条:督办事项立项坚持“上下结合、全面覆盖、责任清晰、量化考核、一事一项”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在集中立项基础上适时增减督办事项,实行动态统一管理。
第九条:综合管理部统筹协调督办事项立项工作,将下列事项列为督办事项:
(一)上级党组部署需我公司落实的工作;
(二)上级交办的、经公司领导确定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工作任务;
(三)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公司党委会议、总经理(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安排部署的工作;
(四)公司领导指示、批示需督办的事项;
(五)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督办事项中,将下列事项列为督办考核事项:
(一)列为上级督办的重要工作事项;
(二)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和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
(三)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公司党委会议、总经理(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和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
(四)公司领导确定需考核的其他重要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督办事项应明确任务内容、来源、时限、承办单位及是否纳入考核等。
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以及各部门(单位)提交的年度重点工作等,由公司领导审定立项,以正式文件印发。
其他督办事项,综合管理部商承办单位以《督办事项立项审签单》(附件1)形式呈报公司分管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立项,并以《督办事项立项通知单》(附件2)形式及时通知承办单位。
综合管理部将考核事项与非考核事项分类编号,建立工作台账;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填写督办单(见附件3、4)。
第十二条:督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督办;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或由综合管理部商承办单位根据公司领导要求,确定完成时限。
第四章:催 办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督办事项的催办提醒。采取发送《督办事项提醒单》(见附件5)、电话及短信等方式,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督办工作联络员进行提醒和催办。
第十四条:催办频次视督办事项办理时间及距督办事项完成时限的时间而定,综合管理部应于督办事项办结时限前1个月对主办单位进行提醒、于办结时限前15日进行催办、于办结时限前3日再次催办;办结时间要求不足1个月或更短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催办。
第五章:检 查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应于督办事项规定完成时限后2日内将督办单及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综合管理部,督办事项完成情况报告应包括办理过程和办理成效两部分,并将领导批示、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材料、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支撑材料以附件的形式附在报告后。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将作为督办事项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督办考核事项初评小组会同综合管理部对年度督办事项中的考核事项进行分析归类。
督办考核事项初评小组负责对考核事项进行过程跟踪,按时间节点进行进度和质量检查;完成后,依据检查情况提出初核意见报告。
第十七条:对序时进度不满足要求的考核事项,督办考核事项初评小组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告知综合管理部。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综合管理部组织对考核事项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事项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办结”“未办结”三个等次。
第二十条:考核事项评价组织。根据到期待考核事项数量,不定期对到期考核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人员为公司领导,副总师,公司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筹备会议。
(二)考核事项主办单位应于事项规定完成时限后两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材料报送综合管理部、督办考核事项初评小组。
(三)督办考核事项初评小组负责核实考核事项材料并将初评意见送综合管理部。
(四)考核会议上,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考核事项办理情况,督办考核事项初评小组简要陈述初步考核意见。
(五)考核人员对考核事项进行投票。
(六)《考核事项考核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印制。
(七)每次考核会议从督办考核事项初评小组抽调两人全程参与,并负责《考核事项考核表》(见附件6)的分发、收集、计算及统计等工作。
(八)统计完成后,综合管理部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考核按三个等次的得票率加权统计,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投票权重系数为0.2,其他公司领导投票权重系数合计为0.4,公司副总师、公司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投票权重系数合计为0.35,督办考核事项初评小组初评意见权重系数为0.05。各等次得票率计算公式为:,其中,V为该等次得票率,K为权重系数,x为该级别该等次票数,n为该级别实际投票总人数。
第二十二条:等次确定。公司领导投票优秀等次得票率或全体考核人员投票优秀等次得票率在80%(含)以上的考核为“优秀”;全体考核人员优秀及办结等次得票率合计低于60%的考核为“未办结”;其他的考核为“办结”。
确认为“未办结”的考核事项,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继续办理。如需继续办理,根据重新确定的完成时限列为当年的新增考核事项或下一年度的考核事项。
第二十三条:延期或停办。因政策调整等外力因素影响,需停办或延期办理某一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在办结日期前15日内上报延期或停办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或停办。
第二十四条:非考核事项评价组织。非考核事项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办结”“未办结”三个等次。
综合管理部将非考核事项的督办单及督办事项办理情况送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未办结的,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结果使用
第二十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汇总督办事项考核评价情况。
第二十六条:督办事项办理结果作为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承办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具体措施参考公司绩效考核有关规定。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如督办事项涉密,督办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督办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 督办事项立项审签单

附件2 督办事项立项通知单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