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职在岗的正式员工。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员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应合理安排工作,做好休假计划。
第二章:年休假期限及管理
第四条:年休假期限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足10年的,5年内(含)每年享受法定年休假5天,此后工作时间每加1年,增加1天公司奖励假;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的,15年内每年享受法定年休假10天;满15年不足20年的,增加5天公司奖励假。
(三)累计工作满20年的,每年享受法定年休假15天。
第五条:新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度在岗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计入年休假天数。折算公式:
新员工年休假天数=(在岗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起的自然年内,员工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安排无法在当年休完年休假的,原则上可顺延到次年第一季度。休假时间可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原则上最短不少于1天。
第七条:员工在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休完当年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员工可自行安排年休假,也可参加部门或公司组织的集体休假,原则上优先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休假。
第九条:员工休年休假应按《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员工可以用年休假充抵事假、病假,并修改记入考勤记录。
第三章:年休假待遇
第十一条:年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员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满法定年休假,应填写《员工因公不能休满年休假审批表》(详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及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同意,总裁批准。
第十四条:对经批准未休年休假的员工,公司按照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公式:
年休假工资报酬=月工资÷21.75×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300%
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在下一年的第二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部门应安排员工休满应休法定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在离职前休满的,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予支付。折算方法:
未休法定年休假天数=(在岗天数÷365)×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
第十六条:公司奖励假为员工福利,不作为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