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职数”,是山西省“六定”改革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核定省、市、县(区)属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名称和数量。“定职数”与上一期提到的“定机构”互为支撑,主要是解决山西省、市、县(区)属企业管理人员行政化、官本位现象,以及解决企业管理人员无编制、随意提拔或职数各自为政、尺度不一等问题。本文主要是对国有企业如何科学、规范设置管理人员数量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一、在国企改革中,关于对管理人员职数管理的政策要求
在国企改革政策中,明确提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保持管理人员的精干高效,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央三令五申、反复强调的重要干部管理政策。
以下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数管理的政策梳理
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总额控制原则。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
2、精简效能原则。应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配置合理的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
3、动态管理原则。要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企业的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数的设置依据与方法
1、国有企业高层领导人员职数设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更多的是从党、政两个体系进行,同时,也离不开法律法规层面的管理。其职数不仅要符合法律(例如《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公司机关成员的不同规定),还要符合党内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专门性文件的规定。比如国有企业改革文件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等的相关规定,对党组织负责人兼任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外部董事占多数等规定。另外,相关法律、政策文件要求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确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的职数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①董事会职数: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要求其成员一般为7-13人,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②经理层职数:要求经理层成员一般为4-6人,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③党组织职数:要求成员为5-9人,书记1人,纪检负责人1人;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2、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一般是指集团/总部的各部门正副职、所属分子公司的高层领导班子,其在职数设置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种情况(基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可参照设置):
①集团/总部部门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部门性质类别、功能定位,结合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例如,在山西省“六定”改革实施指导意见中,要求重点企业总部内设单个机构人数低于5人的,设置正职1名;5--10人的,设置正副职各1名;分公司、车间、技术服务中心等人员相对多的机构最多一正三副等。
②关于中层副职人员职数设置:在过往咨询案例中,经常遇到一些企业纠结到底什么情况下,集团总部以及分子公司的部门内部可以考虑设立副职,什么情况下不必要设置副职?本人结合经验分析,对是否设置副职的条件进行了以下归类:
首先,需要设置部门副职协助部门管理工作的情况大致包括:一是当企业部门内定岗数量多于5个的(含部门正职);二是企业内部门的职能可以明确分为2类的情况,例如行政、后勤等;三是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可以较为明确分为内联和外勤的,均可考虑设置部门副职来协助管理。
其次,不必要设置副职的情况大致包括:一是当企业部门内部岗位数量少,但定编较多情况,不建议设置副职,而应该考虑分组管理,可以加强竞争意识,例如一般公司的销售部门;二是当企业部门职能可以分为2类甚至3类,但工作内容要求较为简单的情况;三是当企业部门职能可以分为3类甚至更多的,建议不设置副职,而应考虑拆分部门来进行管理。
③所属分子公司领导班子职数设置:应分析企业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员工人数以及集团要求等因素设置。比如,设置行政、党务正职各1名,或者根据分子公司实际情况考虑兼任;再比如,领导班子副职原则可按照每5个内设机构设置1名,或综合考虑企业的体量、业务特点、编制定员人数、未来发展方向等情况,增设或分专业设置副职。
④新设立组织的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对于新设立的集团/总部部门或分子公司,首先应明确界定其职能职责和管控幅度,确定部门或分子公司的规模;再通过分析其业务量、管理的难度、复杂的程度等情况,确定部门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或分子公司内设机构数量;最后依据部门或分子公司性质及其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新设立集团/总部部门或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职数。
⑤合资合作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关于合资合作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应该在保护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符合合资合作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合资合作单位战略地位、经济总量、盈利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设置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保证国有资本在合资合作企业的话语权。
⑥在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时还应该考虑的其他特殊情况:例如,上一职级管理人员兼任下级单位的管理岗位时,建议不计入下级单位管理人员职数;对于外派挂职锻炼或从事专项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计入所在部门或所属分子公司的职数范围管理。
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数的管理
1、要实行管理人员职数预审备案制度。管理人员职数的管理属于“三定”范畴,建议将管理人员职数管理的职责明确,在实施过程中,对管理人员职数的使用实行任前预审,以严格核定的职数数量为依据,确保企业领导职数使用数据清晰无误。并依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战略规划等变化,适时调整企业管理人员职数编制总额,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整”,以适用企业发展的需要。
2、要规范管理人员职数设置的审批程序。企业应建立关于管理人员职数管理的相关制度,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企业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加强监管,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杜绝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管理人员。
3、企业集团总部要加强管理人员职数管理的专项检查。定期对所属分子公司管理人员职数管理工作进行核查,确保分子公司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按制度落实。
最后,国有企业应通过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人员职数管理制度,树立管理人员职数管理的法定意识、效能意识和规范管理意识,明确管理人员职数设置依据、方法以及审批流程等,合理设置企业各部门、各单位管理人员职数,逐步形成科学合理、动态调整的职数管理机制,为企业规范管理人员选拔任用、配备以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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