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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分享:某某市XXX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奖惩管理制度

作者:中天华溥来源:华溥咨询时间:2024-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某某市XXX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对象

通过对员工行为表现给予奖励或惩处,达到榜样鼓励或者警示避免对作用,从而引导全体员工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依据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奖惩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员工奖惩应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据,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辅以经济奖惩为原则。

第二章 组织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定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奖惩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集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集团公司奖惩决定以及整理归档等工作。

集团公司各部门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并负责对员工奖惩提出建议,提供奖惩依据。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奖励方式

员工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两种方式。

(一)非物质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

(二)物质奖励:包括酌情予以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奖励范围

员工有以下行为表现的,应给予非物质奖励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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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通报表扬与记功

通报表扬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记功3次以上可以考虑优先晋级;记大功1次以上考虑优先晋级。

第十条 团体立功

团体立功是指员工集体对集团公司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行为。可按上述“第九条”给予奖励。对团体立功的奖励实施程序按照“第五章”内容进行。

第十一条 奖励原则

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授予谁奖励”的原则,集团公司一般不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奖励的,经集团公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后执行。员工一年内获两次及以上因同一事项受到表彰的,按就高原则进行物质奖励,不重复享受物质奖励。

对员工的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记入员工本人档案。

对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或团体,集团公司将撤消其奖励,责令其返还一次性奖金,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惩罚

第十二条 惩罚方式

集团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行为执行惩罚。惩罚的方式分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

(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其中:

1.警告,处分期6个月。

2.记过,处分期12个月。

3.留用察看,处分期2年。留用察看期间安排临时工作,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由人力资源部确定劳动报酬,(留用查看人员薪酬一般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保险后)发放),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留用察看期满后,根据其察看期间表现重新核定岗位和工资;察看期间又再次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上述处分期间,员工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薪级。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除工资、奖金,及赔偿经济损失。

(三)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单位解除与受惩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惩罚范围

对于出现下表中行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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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加重处分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伪造、藏匿、销毁证据的;

(二)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违规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五条 减轻处分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发现有违规行为之前主动交待,积极退还赃款赃物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且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自检并及时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

一年内被记过2次者,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次警告相当于1次记过。因同一事项受两种及以上处分的,按就高一级处分标准执行。员工2人或以上存在共同违法违纪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可釆取一次性赔偿、分期赔偿和从工资中扣除三种方式。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比例应不高于其工资收入的40%,原则上扣除后员工应发工资不得低于某某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奖惩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方式

奖惩申报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由当事人所在部门申报;

(二)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流程

奖惩申报流程:

(一)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申报部门填写《员工奖惩申请表》(附件1)。

(二)经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发布奖惩公告(附件2)并送达至当事人。

(三)奖惩资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存档。

员工奖惩行为如无相对应管理标准的,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处理办法。奖惩决定由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发出。

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将处理决定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并在集团公司内公布。

对员工给予经济处罚,应通知本人并办好财务手续,做到有账可查。

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但事先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进行纠正。

员工因本制度所述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奖惩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

员工对奖惩决定不服的,可在作出自奖惩决定之日或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诉次数

任何奖惩决定只允许申诉一次,重复申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诉复核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诉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结论,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员工奖惩工作。在员工奖惩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操作的,依照本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惩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制度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 附件

附件1:员工奖惩申请表

附件2:员工奖惩公告(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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