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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波: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机制各有什么不同?

作者:张宏波来源:华溥咨询时间:2022-12-20

 在国有企业的治理体系中,存在着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多层决策机构。在这些决策机构中,各自的决策机制又各有不同,以下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不同决策机构各自的决策机制。

股东会:股权决策机制

在所有的企业中,股东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核心事项,凡是关系到股东重大利益的事项,均可以由股东会决策。但是股东会具体承担的决策事项范围,可以由公司章程来具体规定。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出资人是唯一的股东,此时不成立股东会,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的职责。此时就不涉及股东会的决策机制问题。

对于非国有独资企业来说,股东会的决策方式是依照所持股权比例来进行的,这其中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对于一些非常核心的事项,必须有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而另外一些事项,这一比例可以降低到二分之一以上。

所以说,如果大股东希望把握对企业的控制权,三分之二股权比例与二分之一股权比例是非常重要的两个节点数据。

董事会:票决制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或者任命组成的,代表股东行使企业部分决策权的机构。董事会的组成成员基本为单数。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是由股东会授权形成的,因此每家企业董事会的决策权力清单根据各自的情况不尽相同。

在董事会的决策机制上,采用的是票决制的方式。也就是说每一位董事都持有一票投票权,在董事会上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在董事会决议中,一般也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与二分之一以上多数的票决情况,根据不同的事项可以做出特殊的规定。未能到现场表决的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也可以放弃表决权力。

因此董事会的决策是以参加表决的投票比例来决定的。但是反过来,如果参加董事会的董事人数达不到法定比例要求,则应该推迟董事会的召开,否则董事会决策事项无效。

在董事会表决中行使否决权的董事,应该记录到董事会会议决议中,如果董事会决策错误给企业带来损失,行使否决权的董事具有免责权。

在董事会决议中,董事长作为董事的一员,并没有特殊的权力,只是负责组织、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保证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合法合规,而董事长的投票权与其他董事并无区别,也是一人一票。

党委会:民主集中制

国有企业党委会的决策机制是民主集中制,这也是我党组织决策的基本议事规则。民主机制中是指在党委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前,应该首先将决议事项在内部进行通报,让班子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去思考、研究、交换意见。

对于重要或者重大问题的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专题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群众代表的意见。

对于需由党委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在进行决策时,同意人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才算通过。如果达不成三分之二多数,应该通过继续征求意见、单独交换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完善决议方案,统一思想认识,再次进行表决。

与董事会不同的是,党委会的决议事项由全体成员负集体责任,即便在投票时投否决票的党委成员,也不能免责,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民主集中制方式形成决策后,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程序,确保不省略、不颠倒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确保决策执行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负责制

从治理角度来说,经理层属于执行层,不属于治理层面的执行机构。而在企业中作为执行机构的治理层,实行的是总经理负责制。

作为经理层的集体会议组织也不是一个决策会议机制,而是在经营过程中,总经理为了充分听取各位副总经理和各专业部门的意见,从而做出正确决定的一个参谋会议。也就是说总经理办公会并不会、或者可以不实行表决机制。

在总经理办公会上,在听取完各方的意见之后,总经理可以自己拍板、独自做出决策,即便是大多数人都反对,总经理也具有决定的权力。

同时,即便是通过举手表决做出的决策,总经理也应该对董事会独立承担责任,董事会也并不会将责任追究的范围扩大到副总经理或者部门身上。这也是总经理办公会与其他会议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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