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治理是母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重要工作,由于母公司基本属于管理型总部,不真正负责具体经营业务,其整体利益获取基本都是从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中获取,因此母公司如何做好对子公司的治理,使子公司的运营不脱离母公司的整体战略意图、不损害母公司的投资利益,是母公司面临的主要管理问题。
那么,作为出资股东的母公司,到底有哪几种方式,在治理中实现自己的战略意图与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通过人员外派来实现治理目的
作为出资股东,母公司有权利根据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向子公司派出相关的管理人员,作为出资股东在子公司中的管理者代表,真正参与到企业的实际决策与运营中。这些人员的身份可以划归到子公司中,也可以由母公司直接负责薪酬发放,算作母公司的人员。但是无论哪种形式,这些人员都应该代表母公司的利益,作为母公司的利益代言人。
母公司人员外派既可以包括决策领域的董事、监督领域的监事、还可以包括参与运营的日常经营管理人员,比如经理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当然,某些岗位的核心基层员工也有由总部派出的案例,只不过不是普遍现象而已。
外派人员代表出资股东的利益,同时直接参与子公司的决策与经营,因此会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治理要求直接带到日常的经营决策中去。通过这样一些利益代言人,母公司能够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出资利益,同时将自己的战略意图嵌入到子公司的经营决策中,让子公司围绕在母公司的周围,成为集团整体战略的重要一环。
第二,通过决策程序来实现治理目的
对于子公司发生的一些重大决策,并不是某个岗位、某个职位的人就能单独决定的,需要组织集体决策。这类决策组织的组成人员来自方方面面,既有代表各个出资股东的人员,也有代表子公司本体利益成员,还有外部专家。如何实现子公司的重大决策有利于母公司的利益与战略意图,需要通过决策程序来实现。
一般的重大决策事项都是需要董事会来决策的,这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基本职能,这些重大决策包含了重大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等等。这些决议事项一般上到董事会层面后,由各位董事发表意见投票决定。此时,我们要认清楚一件事,就是我们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并不是随意发表意见的,这些意见一定是母公司的意思表示,派出董事只不过在前台作为母公司的代表表达出母公司的决策意见而已。
为了保证外派董事发表的决策意见能够符合母公司要求,要求外派董事能够及时将决策事项上报到母公司。而母公司应该及时召集相关专业部门的专家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就子公司决议事项作出决策,以决定具体的表决意见。带着母公司审批的表决意见,派出董事按照要求在子公司董事会中进行表决,这种表决程序就能够符合母公司的基本利益和战略意图了。
有些母公司的部门会有一个不正确的想法,他们往往觉得外派董事总是一个找事的职位,没事拿着一些问题找到总部,要求决策支持,给总部部门带来了很多的麻烦。殊不知,这种外派董事才是一个符合要求的外派人员,因为他们严格遵守了外派人员的基本准则,不随意表达自己的决策意见,避免了母公司的出资风险,这是我们应该鼓励的做法。
当然了,作为派驻董事,为了支持母公司的决策科学,还应该将自己在子公司日常工作中所获取的准确信息提供给母公司,以协助母公司决策,并且在母公司层面的决策会议中明确的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三,通过规范管理标准来实现治理目的
通过董事个人在子公司的工作来实现治理,会存在依赖于某个人的不稳定性,通过决策程序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功能方式,仅仅对重大决策事项具有风险把控作用,而这些事项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那么母公司如何对子公司大量的日常经营工作实现有效把控,以防止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呢?我们提出通过规范管理程序来实现日常经营中的治理目的。
由于日常经营工作非常琐碎,时时发生,母公司难以在治理上及时把控,往往等到了出现风险时,损失已经造成了,不利于保护股东利益,因为我们在母子公司治理中提出治理的前置功能。
所谓前置功能就是说母公司以出资人的身份,提前影响子公司的制度体系与运营机制,以使子公司的运营方式都能够符合母公司的基本要求。这种制度体系与运营机制规范着子公司日常经营的各个层面,也就是说子公司的所有的经营工作都是在规范的制度框架下开展的,而这些制度又都是体现出母公司的整体意志的。母公司在对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控制时,只需要通过过程审计的方式,来审核子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就可以保证子公司的运营不至于产生重大风险。
虽然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对自己的制度具有独立的决定权,应该不受外界干扰,但是制度制定属于董事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公司的制度体系应该经过董事会的审批,此时母公司的派出董事在这一环节就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引入母公司的制度意图,来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制度管控。
小结:母子公司治理属于前置工作
许多人天然的认为,母子公司治理就是派出董事,由董事来实现母公司的治理意图,保护母公司的出资权益,这种想法是偏颇的。其实母子公司治理属于一种前置工作,如果由于我们在成立子公司的股东协议中,没有将很多治理意图纳入到股东协议中,没有将治理意图写入到子公司章程中,没有将治理意图分解到董事会规则中,那么即便派出董事有天大本事,也难以有效的保护母公司的出资利益。
作者:张宏波 中天华溥首席专家,著名管理咨询专家,组织变革专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属建筑施工与房地产企业特邀战略、集团管控培训讲师,南开大学战略与集团管控兼职讲师,《企业软实力》杂志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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