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这一概念于20世纪50年代首先出现于日本,在日本,对企业集团比较权威的定义是日本和平经济计划会议垄断白皮书委员会所提出的“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结合体”。这主要是因为日本的企业集团多是由若干个呈平等关系的核心企业所组成,每个核心企业又有自己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并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总体就构成企业组合群。所以,企业集团也可看作若干个以核心企业为依托的企业群所构成的联合体。
在欧美,企业集团则主要指以垄断形式存在的卡特尔(Cartel)、辛迪加(Syndicate)、托拉斯(Trust)和康采恩(Konzern)以及其他利益集团,是为了形成垄断优势,通过联合或合并而产生的经济组织。
在我国,由于建国初期一直采用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具备企业集团的产生条件,直到1987年,“企业集团”这一术语才首次出现在国家规范性档中,即由国家体改委、经委联合发布的《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至今,我国《公司法》中还没有关于“集团”的概念,只有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仅有国家工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可作为集团唯一的法规依据,该档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在《企业集团管控—理论、实务与案例》(张宏波、段磊著)一书中,结合综合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企业集团进行如下定义:以资本、契约或行政指令为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由多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形式,在生产经营、市场开拓、投资等方面紧密协作而形成的经济组织。
虽然,不同的企业集团模式在组织模式、管理方式、资源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但都具备以下共同特征:
拥有多个法人
这是企业集团最本质的特质,企业集团是由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合而成的联合体,而企业集团本身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整体的概念的企业集团,是通过多个法人主体的共同努力,来视集团整体的战略目的的。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颇为有趣的是,许多为外界所熟知的集团公司,往往是指集团总部的概念,但大多数集团总部其实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资格,只是作为一个总部在指导各个业务单元的具体工作,而真正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的恰恰是各个被管控的业务单元。
具备多种纽带联结
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有一种能够体现集团整体利益,又对成员企业有一定约束力,能够维持集团相对稳定的纽带将各成员紧密联系在一起。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控股、参股所产生的资产纽带相联系,此外,还有技术、人事、契约、管理等其他方面的联系。
具有法律意义上与实际意义上的纽带联结是集团存在的根本意义,这种纽带联系正是将多个看似分散、独立运营的业务单元链接成一个整体,发挥集团整体效益的具体方式。如果缺少了这种纽带联结,集团是否存在与单体企业独立存在也没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包含多层次组织结构
企业集团内部往往有一个或几个核心企业,其他成员企业依靠股权关系与核心企业相联系。由于控股关系与控股比例等方面的原因,各成员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紧密关系有所不同,从持股关系和生存依存度来看,可将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划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等层次。核心层即指企业集团中的中坚力量,通常具有母公司性质;紧密层通常由核心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组成;半紧密层一般由核心企业持股的企业组成;松散层一般由合同或协议企业(单位)组成。
实行多元化经营
企业集团的经营方式通常都具有多元化、差异化的特点,经营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相关产品的多元化,还包括不相关产品的多元化,这种经营方式有助于企业集团充分实现规模经济、分散经营风险、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行多元化经营是大多数集团成立的初衷,也是多种业务组合相互起来
多元化经营在集团企业中虽然不是必须的,但是在绝大多数集团中,多元化经营确实是普遍性的选择。也正是在集团整体运营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使多元化经营成为现实,也才能够使集团性企业比单体公司更加有能力抵抗行业周期波动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具有核心性
企业集团内部至少存在一个核心企业,核心企业是整个集团决策体系的领导机构,它必须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控制能力,能够在集团内部控制和主导其他成员企业的发展,通过支配或影响成员企业的投资决策、资源分配、结构调整、人事安排,促进成员企业相互协调发展,实现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
核心企业是集团整体运营的主心骨与骨干力量,在战略收缩时期,其他企业都可以放弃,但是必须保证核心企业的资源分配;在战略扩张期,核心企业应该为多元业务的拓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证。核心企业既可以是从事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的法人企业,也可以专门从事资本运营。
具有整体性
尽管企业集团由多个独立的企业法人组成,但是所形成的企业群是通过特定的机制紧密联系的整体,成员企业在联合与协作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充分发挥联合、集成与集群的优势,通过股权、契约等方式,联合、集合而成具有凝聚力的联合体。集团不仅在生产、经营、投资、竞争等方面是统一的整体,在责权利的结合上也是统一的。集团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必要的集中领导,实现集团的优越性。
整体性是确保集团能够获得单体企业所无法实现的集团利润的的基本方式,这也是集团成立时的初衷,集团整体性的特征确保了集团成立的初衷得到实现,如果无法实现集团整体运作的特点,则成立集团的基本目的就无法达到,因此也就从根本上无法达到真正意义上的集团概念。
边界具有不确定性
集团总部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选择加入或退出集团的企业成员,也可选择是采取与其他企业联合,或把全资变为控股,把控股变为参股等不同的方式。在市场机制下,企业集团是一种开放性的企业组织,其边界具有非常强的动态性特征。
随着虚拟化组织概念的提出,现有集团管控的概念已经远远超出了股权控制、产权控制所能达到的边界范围。在企业轻资产理念的指导下,许多大型企业将盈利能力薄弱的环节成功实现外包,在产权与资产上撇清了关系,但是在企业集团的实际运营中,集团管控的范围一定会将这些环节全部纳入到集团整体范围中来,在这种运营模式下,集团的边界范围面临着不断调整、不断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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