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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波:“辱母刺凶案”凸显中国司法的困境,凸显未来司法改革重点

作者:张宏波来源:华溥咨询时间:2017-03-29

仅仅一个周末的时间,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一案就得到了充分的发酵,朋友圈充斥着群情愤怒、义愤填膺,这种民情汹汹的局面,令人充分认识到网络的力量。

由于本人不是一名法律工作者,虽然粗读几年法律,但毕竟属于半路出家,在如此群情愤愤的局面下,实不敢对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何况此案已经由无数若干法律界顶级知名专家进行法律解读,完全实现了司法解释的独立性。但看了相关评论以及对案件本身的报导文字,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本人的愚见。

一个恶意讨债团伙到欠债者的企业中暴力讨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并未发生重大的人身伤害,在报警后警察及时赶到现场。在警察看来本来应该属于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何以演变成一场致人死亡重伤的血案,应该是超出公安执法机关、地方政府的预料的,直至其一审判决结果导致的重大舆情,在公安机关与地方政府始料未及的同时,应该引起司法界甚至更高层领导的重视。

1.中国司法重恶性刑事案件,轻一般治安刑事案件

在国内公安执法过程中,一般对恶性刑事案件十分重视,一旦出现重大恶性的犯罪案件,往往会集中警力限时侦破。在重大恶性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不计人力物力投入,往往同时出动某个分局的整体力量,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破案结案。

在上面领导限时破案、重大恶性案件百分之百破案率的高压强度下,在证据缺失又要完成任务的情况下,不免会出现许多的冤假错案,去年带动公民神经的“呼格案”即属于此类。在之前侦破技术不完善、警察文明执法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冤假错案成了公安执法的主要问题所在。当然,随着现代侦破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天眼网络的进一步完善,重大恶性案件在提高侦破率以及保证侦破速度的同时,降低了冤假错案的案发水平。

但是在“抓一个罪犯、保一片安宁”的高层良好意图基础上,警力分布的严重不均使公安执法过程中对一般的治安案件难以提起兴趣。在涉及到一般的暴力伤害问题上,警察出警后一般采取和稀泥的方式,双方各自教育一番警察就离开了案发现场,甚至往往会将冲突双方留在现场就自行撤退。最为明显的例证就是家暴案件,上周看到内蒙一名女公务员常年遭受家暴、屡次报警无果之后被丈夫杀害并砍下头颅抛尸楼下,足见警方在执法过程中的瑕疵,也可以说明中国在刑事案件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般治安案件和稀泥的方式是对警察执法考核中带来的问题,只重视重大恶性刑事案件、轻视一般治安刑事案件,往往会使一般案件演变成重大恶性案件。同时由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远离一般群众,群众对其危害性并没有深切体会,但恰恰是类似于农村黑社会的不断骚扰、城里街头混混的不断欺负才是群众对社会治安、对国家是否保护人民安全的最直接感受。

回到于洋案本身,在于洋及其母亲报警后,警察来到现场一定是将其看做了一般治安类案件来处理。由于中国与美国不同,侵入公民私人领地对其进行骚扰伤害并不作为重要刑事案件处理,所以出警的警察并不认为于洋及其母亲在自己公司接待室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是一件严重的刑事案件。如果反过来思考一下,于洋及其母亲如果被讨债人员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带离自己的企业,到债权人的公司、或者在一个第三方的地方遭到殴打辱骂,暴力追讨,那么出警警察对于本案的判断立即发生变化,将以绑架案来处理。

看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同样的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仅仅由于发生地点的不同,在出警警察的认定上就会出现重大差异,处理的措施也将大相径庭。皆因为绑架罪是重大恶性刑事案件,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与侮辱仅仅是属于一般治安案件来处理。

2.国内司法重刑事案件,轻经济案件

听在司法界的朋友说,不论公安还是法院还是检察院,目前都喜欢处理那些经济类案件,因为经济类案件油水多,刑事类案件都是上头强压下来的,不但危险、辛苦,而且没有油水可捞,你总不能在案件办理完成后再向死者家属要一笔好处费吧。

但其实这是一种假象,由于经济类案件往往属于民诉案件,除非涉及到社会影响重大的集资类、诈骗类的案件,警察往往倾向于将这类案件归为自诉的范畴。比如于洋案这次涉及的高利贷问题,本来属于金融违法问题,也属于刑事案件,但是由于在刑法中属于经济类案件,因此警察一般本着双方自行解决的方式来处理。

“讨债可以,但是不可以动手打人”,这句警察出警到现场后说的话就准确表达了警察当时对这个案件的定性——就是民间讨债。至于讨债中是否使用了暴力,只要其在不对受害者造成重大伤害的情况下,警察都会倾向于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至于出口辱骂、打几个嘴巴、限制其出门等方式在警察眼里也算是见怪不怪。所以才会有讨债者即使在警察到来后仍会使用暴力手段限制于洋母子的人身自由,以致酿成了血案。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如果警察能够利用法律手段来帮助讨债人员要回欠债,是否这起事件就可以完全避免。所以说,这完全可以说是国家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下,将民间冲突推给了双方之间自行解决带来的后果。如果我们认为本次讨债方是具有黑社会、高利贷的性质,那我们就将这起案件看做一起普通的民间借债不还,两个家庭之间的讨债造成了血案,那么警察无法保证出借人的利益,是否会造成出借人使用暴力讨债,从而酿成血案的后果。

3.国内司法重群体性案件,轻个体案件

那么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便是经济类型的案件,只要是受害人涉及面比较广、社会影响比较大、容易引发社会冲突的案件,都会引起警察执法的重视。比如重大的集资诈骗案件,一旦许多群众采取极端手段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关注,那么政府就不得不集中警力来解决这个案件。

我们平时在街上丢个钱包、自行车,你去派出所报案,基本上没人理你,甚至连登记都懒得给你登记。久而久之,丢钱的人大多数是自认倒霉,自行处理。联想到从十几年前就开始的电话诈骗案,每次新闻报道某个老人被电话诈骗损失了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之后,从来没有警方出面来立案侦查,哪怕为其中一个受害人找回损失。

但是随着电信诈骗案的越来越猖獗,已经有很多人深受其害,民间群情振愤,公安部才集中下大力气整治这种犯罪行为,甚至开展跨国缉凶,目的就是为了保境安民。将事情闹大是国内处理相关问题的一种想当然的方式,试想全年山东女生徐玉玉学费被骗后死亡,如果不是网情汹汹、引起群众的出离愤怒,哪里会有警方在短期内就能够缉凶归案,并且促使高层下决心开展电信诈骗的专项治理活动。

4.中国司法考核重点应该有所转变

之所以出现之前提到的这许多现象,完全是因为高层对基层警察业绩考评的结果带来的。只要不出现恶性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只要能提高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破案率,那么就是保境安民了,就是给人民群众送去安全了。

殊不知正是这样一种以偏概全的认识,才导致了基层警力分布严重不均,对时刻影响到居民日常生活安宁的小偷小摸、公众骚扰、轻微伤害、侵犯个人自由等一系列社会刑事治安问题或者漠不关心、或者熟视无睹、或者习以为常、或者听之任之,才会使一些小的治安案件演变成重大刑事案件,也会使人民群众觉得警察这么多,但是从来不关心百姓的安危死活,从来不关心人民的安居乐业,才有了“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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