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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波:雷洋案留下的不应是“限权”而应是“确权”

作者:张宏波来源:华溥咨询时间:2016-08-29

 对“雷洋案”的关注已经从当初的热闹沉寂了一段时间,最近有人又把这件事情拿出来,催促法律部门尽快公布调查结果,以还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也还法制社会一个说法。

对雷洋案的反思与批判之前几乎是一边倒局面,对公安机关滥用执法权进行深入剖析,并与之前发生的一些执法过度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认为公安机关执法边界过大、执法程度过深,未来应该限制公安机关的权力,以免权力滥用对民众造成过多的伤害,干扰了民权。

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我个人认为公安执法机构的权力从来不应该减少,而且执法的力度也不该减弱,只有确保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与强度,才是保障社会稳定、公民权力的最后屏障。如果因为某些执法过度、权力滥用的案例而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社会的不稳定,最终受害的还是那些遵纪守法、手无缚鸡之力的普通民众,那时候公安机关权力退出的地带,将被黑社会等不法分子所填充,丛林法则、拳头至上将会成为社会的主要价值取向。

但是从雷洋案本身来看,确实是公安机关存在执法过度、执法不当给公民人身带来伤害的结果,如果要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为未来的国家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借鉴与依据,从而推动法制国家的发展,我认为重点不应该是对公安机关“权力的限制”,简称“限权”,而应该是对公安机关“权力的确认”,简称“确权”。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对许多法律问题的理解应该非常肤浅,下面仅以一个基本的逻辑思路来展开说明。

我们在看香港影视剧和美国影视剧时,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总会说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是1963年美国亚利桑那警方在对米兰达强暴案中得出来的司法成果,这也是在定罪之前对犯罪嫌疑人的一个著名的司法保护。

我们以此来设想雷洋案的始终可以基本得出如下猜测:首先雷洋应该并没有嫖娼;第二雷洋由于经过警方抓嫖部署之地被警方误认为嫖娼;第三雷洋在警方抓捕中进行了口头或者肢体的反抗;第四警方在针对雷洋反抗中不当使用了器械与措施造成了雷洋的死亡;第五在不合理造成雷洋死亡后,警方不合法的使用了伪造证据、销毁证据的手段。那么我们抛开第一点和第五点不说,仅仅从中间三点来出发,分析如何避免这起悲剧的发生。

首先在警方在执法抓捕嫌疑人时,有无通过正规的语言与方式明确告知嫌疑人的权利与义务,让嫌疑人非常清晰这是警察抓捕而非遇到了黑社会,也明确告知嫌疑人在此刻的权利与义务。其次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雷洋在遭遇抓捕的过程中不采用言语或者肢体的反抗方式,那么最多就是在派出所内被滞留,说明情况后即可离开,此后再通过合理申诉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方式不会带来警察继续使用暴力来对抗嫌疑人,也就不会造成警方的执法过度。在这一环节中,雷洋并未合理的使用自己的权利,从而造成了冲突的升级。

其实这也是众多警民冲突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在警察抓捕嫌疑人的过程中,一旦遇到抓错的情况,国内民众普遍出现明显的反抗迹象,既有语言反抗、也有肢体反抗,这其中还包含了嫌疑人家属甚至同村人的暴力抗法。我估计根据警察执法规则来看,只要遇到嫌疑人反抗的情形,一定会要求警方使用必要手段来制服嫌疑人。这里我们应该想到,所谓制服肯定不会是象人抓住一只小猫一样温柔,一定会伴随着使用暴力的情形,并且由于警察所面对的嫌疑人一般具有暴力的倾向,在最大程度降低警方人员伤害的同时难免会存在执法过度。这不仅在国内,在西方国家同样如此,我们经常会看到警方在警告嫌疑人后,一旦嫌疑人稍微有将手伸入衣服的动作,警方立即会怀疑嫌疑人具有反抗迹象从而拔枪警告。

如果我们的嫌疑人即便真的属于误抓,但是在警方执法过程中不做无谓的反抗,而是配合警方的执法工作,事后再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申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一定不会出现极端的过度伤害事故。在这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已经开展了二十几年普法教育工作的失败。雷洋作为人大的法学研究生,在遇到警察执法过程中仍然无法通过合理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作为没有相关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在遇到此类事件中所经历的肯定不会更好。

在第四个环节中,警方在制止雷洋反抗的过程中肯定存在着过度使用暴力的倾向,这里存在另一个问题,警方在执行此类公务时,是否有明确的规则与程序,来防止执法警方过度使用暴力。正所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一旦人的手里拥有了能够致人于死地的武器,如果没有有效的防范,必然会出现轻率与过度使用的情况。在这一环节中,如果警方执法规则中明确规定:遇到嫌疑人反抗时,何种情况下应口头警告、何种情况下可以徒手制服、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器械、何种情况下可以拔枪示警。如果我们的执法规则只是笼统的规定遇有暴力抗法,警察可以运用强制手段制服犯罪嫌疑人,那么警察在执法时就不可避免的形成执法手段越级使用,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综合来看,我个人理解在此次雷洋案中,被害者与警方均存在着在执法时的行为失当,这既有我国普法教育的失败,也有警方执法规则的失败。作为一个普通民众畏惧法律、尊重法律,从而尊重执法者,这是一个基本前提。而明显来看,中国民众这方面做的并不好,从天生的认为警匪一家到面对警方执法时的蔑视法律,给自己带来无谓的伤害。作为警方的执法者,一定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个笼子不是限制警方的执法权,只是要确认警方的执法权,需要明确确认警方在执法时在遇到何种情况下应该采取何种措施,规则要细化、规则要明确,杜绝笼统的说法。同时民众一方在遇到执法时也要确认自己的权利,采用合理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我没有犯罪,为何要抓我”这样的反抗,须知之所以在定罪前叫犯罪嫌疑人,就是因为警方在此阶段仅仅是怀疑,真正的定罪需要司法部门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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